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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并切实把基金收好、管好、用好,现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本基金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二)  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三)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确定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2000元。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六条  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  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二)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  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四)  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凭证应拒绝办理;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确认。

(五)  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得白条抵库,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六)  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七)  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第三章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  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  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  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  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五)  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九条  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  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二)  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  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四)  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处理。       

第十条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一)  现金支票只适用于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基金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签发。现金支票使用的管理,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  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对于单笔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转帐支付。

(三)  财务部门要建立支票领用簿,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四)  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使用单”,报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门登记签章。

(五)  凡基金会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银行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当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分时,由财务部门负完全责任。

(六)  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由财务部门对支票结算单金额的大小写进行核对。基金会秘书长要对报销事由进行核准把关。

(七)  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报账时需填写“支票结算单”,由经手人在“支票结算单”上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送财务备案,基金会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八)  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一天。

(九)  基金会收到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让和流通。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内容。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十三条  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五章 实物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实物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十五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必须由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章 捐赠收入的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设科目、单设账户,其运用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必须符合《慈善法》的规定。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评估费用可双方协商确定。

(四)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五)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并征求捐赠企业对捐赠产品使用用途的指定意见。

(六)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七)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八)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七章 捐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基金会的公益捐赠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支出严禁列支。公益捐赠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秘书长、理事长同时签批后方可列支,若项目协议要求支出需由捐赠方签批的,必须在签批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慈善法》的要求,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基金会的行政费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执行,2000元以下的行政支出由秘书长、理事长签批;超过2000元以上的行政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秘书长、理事长、监事同时签批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三条  支出审批

(一)公益捐赠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秘书长、理事长同时签批后方可列支,若项目协议要求支出需由捐赠方签批的,必须在签批后方可支出。

(二)  基金会发生的日常行政费用支出,须经秘书长复核,监事和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第八章 基金会运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

(一)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三)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五)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六)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3.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信托机构或金融机构进行。


第九章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慈善法》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进行公开募捐时,应当在本基金会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同时在本基金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每年定期接受财政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有项目需要审计的,需要对捐赠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替代以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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